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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陈** 香港-市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3.04.12 13:33:04 336人阅读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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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能撤销赠与。
解析:
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能撤销赠与。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赠与的法定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023-04-12 14:02:34 回复

婚前协议约定赠与房产原告A(夫)与被告B(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男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即位于某处的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日后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的损失即将男方享有住房的50%赔付给女方,即该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2005年7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未办变更登记离婚不生效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经调解未成。某区一审认定并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原告没有出示其受欺诈、胁迫的证据。但是,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所有。关于该房产另一半的约定,系对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该房产仍归原告个人所有。对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婚前协议约定赠与房产原告A(夫)与被告B(妻)于2003年12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史不同,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了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男方自愿将婚前个人财产,即位于某处的房产的50%所有权赠与女方以表诚意,即该房产成为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日后女方无原则过错,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的损失即将男方享有住房的50%赔付给女方,即该房所有权归女方所有。2005年7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求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原告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未办变更登记离婚不生效双方关于婚前财产及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异议,经调解未成。某区一审认定并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原告没有出示其受欺诈、胁迫的证据。但是,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所有。关于该房产另一半的约定,系对原告离婚自由的限制,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具有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该房产仍归原告个人所有。对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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