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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犯了罪,咨询下票据诈骗罪能否判缓刑

连* 河北-沧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24 09:03:12 12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也不知道从哪听到的消息,然后用票据犯了罪,咨询下票据诈骗罪能否判缓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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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关于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也有的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还有的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伪为给付,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非法所得达到较大以上数额的行为。上述这三种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票据诈骗罪的内涵,但均有不足之处。第一种定义揭示了票据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客观特征,但“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的提法过于笼统;第二种虽揭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票据诈骗的主观特征,但是“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提法不但笼统,且属循环定义。第三种提法从外延和内涵上都对票据诈骗罪作了详尽的描述,似乎很好。但是笔者认为,给一个概念下定义,旨在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其内涵、外延,使人一目了然。“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伪为给付”,这一提法过于模糊,使人不能从直观上了解票据诈骗罪的具体行为。据此,笔者综合学者们见解之精华,概括出如下定义: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虚假票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票据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②行为人明知并使用了非法或不合规定的票据;
③行为人利用这些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的活动;
④票据诈骗骗取的对象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
⑤票据诈骗犯罪乃数额犯,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是较大以上。
(二)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及相关问题分析 1、 本罪客体 关于票据诈骗罪的犯罪客体,理论上通常认为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票据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权。笔者认为,将“制度”改为“秩序”更为贴切。票据管理秩序是指国家通过依法管理而形成的保证票据安全、高效流通的有条不紊的状态。对票据管理秩序的侵害,可以从票据实质关系和票据当事人财产利益反映出来。 从票据所体现的实质关系来看,票据诈骗行为侵害了票据信用关系,影响到票据权利的真实性,造成财产的非法流转。票据是信用工具,是一定社会信用的体现。由于现金支付结算方式的风险性及不方便性,产生了具有汇兑功能的票据,并逐步形成票据的支付、融资功能等。票据功能的基础是票据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只有当事人依票据记载的文义履行义务,以纸为形式的票据最终转化为货币,从而保证以票据为结算工具的交易关系还原为现金交易关系。票据诈骗的行为人以隐瞒票据权利的真实情况为手段参与票据信用关系,必然对票据信用关系构成破坏。参与破坏票据信用关系的实质,就是破坏票据管理秩序。 票据关系的核心是票据权利,票据诈骗行为通过对票据权利真实性的改变及非法行使,必然会造成合法财产权利的损失。票据诈骗罪通过对票据信用关系的破坏,改变了票据权利的真实情况,通过行使票据而直接占有他人的合法财产性利益,票据诈骗罪通常侵犯公私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不仅包括财物,也应该包括一定的财产性利益,比如劳务或服务。例如某人到宾馆骗取食宿后用空头支票结账。因为在票据诈骗罪中,以票据为犯罪工具会破坏票据管理秩序,为有效打击票据诈骗罪,更好的维护金融秩序,应当将劳务和服务作为本罪的对象,行为人以骗取他人劳务、服务为目的可以构成本罪。这是因为:
首先,以票据作为劳务费、服务费的支付手段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
其次,以票据交付劳务费、服务费的广泛存在,决定了以票据骗取劳务、服务对票据信用关系的损害的严重性。

2017-11-24 09:1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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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对象是票据。票据分为汇票、本票、支票三种。票据诈骗罪侵犯的对象除了上述三种外,以下票据能否成为本罪的侵犯对象,是值得研究的。
  
(一)支票卡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发行支票卡,但在欧洲,支票卡是一种通行的现金支付手段,我国进入wto后,这一问题出现的会越来越多。支票卡其性质是以卡的形式表现的支票,持卡人获得卡的前提是在银行必须有账户,账户内必须有资金,支票卡有使用期限和最高金额,凭卡签发支票,只不过签发方式是通过银行自动结算系统进行而已。所以,如果利用支票卡进行诈骗,就应该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二)借记卡问题。银行卡分为信用卡与借记卡两种。两者均有转账结算、存取款等功能,所不同的是,前者具有透支功能,后来则不具有这种功能。关于借记卡是否还属于信用卡,涉及到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罪与量刑问题。笔者以为借记卡不是信用卡,而具有票据的性质,借记卡诈骗应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其理由是:第
一,借记卡不能凭借自己的信用,先消费后还款,所以借记卡不是信用卡;第
二,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只有一般的支付转账功能,因此借记卡实质上属于票据,借记卡诈骗行为,应该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同时,借记卡属于金融卡(或者叫银行卡),利用借记卡进行诈骗,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所以借记卡诈骗应该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量刑。
  
(三)外国银行的票据能否成为我国票据诈骗罪的侵犯对象?我国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是否包括外国银行的票据,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值得研究。我
  们认为,应该分情况进行处理。即,如果该行为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就按照我国的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反,如果伪造外国票据,不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我国刑法不宜追究。
票据诈骗罪能否判缓刑的相关信息为你解答完毕。

2017-11-24 09:0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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