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依照下列限定计量:
(一)、导致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曰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的工人平均薪水计量,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工人平均薪水的五倍:
(二)、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本领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须的花费,以及残病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本领的程度,按照国家限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出国家上年度平均薪水的二十倍。导致全部丧失劳动本领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本领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导致丧命的,应当支付丧命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工人平均薪水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本领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第二项、第三项限定的生活费的发放准则,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准则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岁止;其他无劳动本领的人,生活费给付至丧命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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