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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婚礼四年,结婚登记一年半,孩子16个月能否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结婚四年没登记离婚要返还彩礼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彩礼,但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是普遍存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实践当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依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但已经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又或是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依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开始同居,并且彩礼可能也已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主要是共同生活了四年,可以说女方此时已经履行了相当于结婚的义务,再要求退还显然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初衷和立法精神。 因此,结合实际,要求退还彩礼的诉求不予全部支持,确因导致困难的可酌情退还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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