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主体具有不一致性。理论上,股东既是出资的形式主体,也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但就挂名股东而言,两者并非同一主体,挂名股东只是出资的形式主体,而实际出资人才是出资的实质主体,从而造成了出资主体的不一致性。
2、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一部分或一定数额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责任的有限性体现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承担责任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论挂名股东是否被认定为责任人,在其承担公司责任时承担的都只是有限责任。
3、权利义务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股东具有财产收益,有参与公司决策、维护公司利益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但由于挂名股东只具有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而未实际出资,其是否应该享有真正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就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不明确性。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中隐形股份协议有效吗,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专业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民法典中隐形股份协议有效吗,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专业解答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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