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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十条: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鉴定能复议几次,其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2017-11-20 16:08: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