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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产继承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找不到了怎么办?

张** 江苏-镇江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20 15:18:39 25人阅读

朋友的父亲去世了他母亲现在又找不到了,现在有个问题就是在遗产继承中有继承权继承人找不到了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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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关于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案件,应当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遗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无论是法人、其他组织还是公民个人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都应当提出书面申请书,在申请书上应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为无主财产的根据。
人民法院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认定申请,经审查核实,公布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后无人要求继承和接受遗赠的,即判决认定该项遗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该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但是,必须明确,认定遗产为无主财产,这只是法律上推定该项遗产没有继承人又没有受赠人,因此,这种推定有可能与事实不符,也就说,在事实上有可能有继承人或者有受遗赠人。如果在判决认定该项财产为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后,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出现,而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对该项遗产提出请求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将该项遗产判归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赠人所有。

2017-11-20 15:2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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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找不到了怎么办只能说法定继承人找不到,利害关系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民。
没有法定继承人遗产怎么办,没有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处理?
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但是全体继承人都放弃继承,或者全体继承人都丧失了继承权,都没有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3、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只用遗嘱处分了一部分遗产,其余未加处分的那一部分遗产也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对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首先应当用来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的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以适当补偿。余下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果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则归他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是全民所有制组织成员或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劳动者,则归国家所有。

2017-11-20 15:19: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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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你好,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3、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4、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如果你指的继承人的父母是指你爷爷奶奶的话,那他们已经去世了,当地的公安机关会有死亡销户的记录,去找一下这份记录,拿去公证处就可以了。  
二,你继承你父亲的遗产,那么父亲的父母,配偶(也就是你母亲)和子女,都是财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不涉及代位继承的问题。  
三,遗产继承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  第十四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  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名称;  
(四)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五)申请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应当是
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人在,只是部分人找不到,但确信是有不在的继承人,可能在分割遗产时预留不在者的份额;如果该继承人是失踪,可以向公安报失踪、向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分割遗产时失踪者的份额交其近亲属代管。
【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规定,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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