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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哪些

张** 甘肃-陇南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3.03.22 09:46:43 360人阅读

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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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哪些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2、挪用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下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发现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四种,具体的内容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但是在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之后,此时要求同时达到了规定的数额,那么才会被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我国对此罪的立案数额规定为5000元,即实施了相关行为之后,同时数额达到5000元的,就会成立此罪。

2023-03-22 09:47:43 回复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三种情形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一种,挪用公款三万元以上用于非法活动的; 第二种,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用于营利性活动的; 第三种是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r挪用公款罪和罪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两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上均为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r ( 1)主观方面不同。挪用公款罪在主观上虽然是故意的,但只是暂时使用,使用后要归还,而罪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r (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非营利性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即构成犯罪。r (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不满五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定罪。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属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车型醉驾也会被认定为犯罪。因为短距离移动机动车,也是驾驶,如果当时是醉酒,则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论情节轻重,也不论是否造成实际危害结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这里包括以下3个核心要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通行的场所。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也属于“道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驾。驾驶,是指操纵车船或飞机等行驶。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只要将车驶离车原位,不论行驶距离长短,就是实施了驾驶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二)》(试行)当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表述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意见》中提出: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量刑指导意见
(二)》并结合实践,以下几种类型的醉驾算得上情节轻微,有可能免予入刑:
一是挪动车位。此类当事人醉酒驾驶车辆的目的,只是为了就地变换停车位置。
二是救治病人。即醉驾是为了送生急病的人去救治。
三是主动放弃醉驾。在醉驾一段距离后,又主动放弃醉驾,改为靠边停车休息,等候酒醒。
四是过时醉驾。即醉酒后并不马上驾车,而是原地等候几小时,甚至隔夜再驾车,但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仍达到醉驾标准。
五是车辆尚未驶离原地。即在道路上已发动车辆,但尚未驶离原地。
综上所述,现实中对于驾驶行为会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形,就比如说司机知道自己喝酒主观上不会违法去驾驶车辆却因为车辆停放位置不适宜而必须在短距离内将车挪走,但是此时被交警检测出属于醉驾的情形也是没有办法逃脱法律的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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