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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行政复议有哪些情形需要举行听证
1、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以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 3、出台重大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后作出决定的其他行政行为。
税务听证和税务行政复议是两种不同的行政顺序。税务听证是在税务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分之前,征税人不需交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征税人要央求税务行政复议必需先依法实行全部征税义务,未实行义务的复议央求,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听证受理范围窄,只要税务机关对征税人作出罚款的处分决议时,征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征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征税保证金或提供征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迫执行措施、行政处分行为、拒绝颁发税务注销证、出售发票或不予回答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则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详细行为不服的,都可央求复议。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干要求举行听证;而央求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征税人对作出的处分决议依然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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