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类是《刑法》第289条,指的是《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类是《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转化型抢劫罪包括三类: 第一类是《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实际上,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聚众“、致人伤残。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我们常说的转化型抢劫、抢夺罪、死亡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表明,不满14周岁的人,不论实施什么行为,都 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了上述八种犯罪的行为之外,实施其他行为 ,也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年龄作为一种身份资格,表明行为人未到法定年龄,就意味着在 法律上不承认其具有实施犯罪的能力。从刑事法律关系的犯罪主体本源来说,行为人不具备 法定年龄的身份资格,说明其还没有从国家那里获得一张可以自由进入刑事法律关系领域的 “入场券”,从而必然地被排除在刑事法律关系领域之外。普通身份资格在单位犯罪中所具 有的这种本源作用和意义,同样体现在共同犯罪之中。在一个成年人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 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之中,我们甚至可以简单地把这种现象看成是一个成年人与一只在法律上 还不能视为“人”的“动物”在一起实施行为。即使成年人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犯罪 ,也仅仅是由成年人单独承担刑事责任而成为“间接正犯”。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