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是怎样的
1、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转继承人行使的只是对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被转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构成其遗产),而不是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所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而不是对被代位人的遗产继承权。
2、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
3、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
4、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遗赠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根据财税[2009]78号、财税[2009]111号的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申请免征营业税和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的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申请免税需到深圳市地税局,具体需要携带的资料:
(1)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书或公安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
(3)房地产证(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的需提供抵押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需有银行盖公章及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
(4)继承权公证书(境外人士(含港澳台)须提供境外公证书和境内公证书)
(5)如果继承人未满18周岁需提供监护权公证书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财产,在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有财产的性质,决定了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只能将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作为死者的遗产,另一半属于生存配偶个人所有。在区分死亡一方的遗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时,还要注意分清被继承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和夫妻共有财产的界线。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婚后一方或双方劳动的收入;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接受赠与、接受遗赠或继承的财产;婚后共同购置的财产;以及其他共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一般是指: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图书资料、生产工具等;婚前个人接受的赠与、遗赠或继承的财产;婚前各自为结婚而筹备的物品;婚后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等等。夫妻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有财产对待。如果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其中一方已将自己的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之中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却在无事先约定的情况下未将其个人财产投入共同生活,则后者的个人财产的相应部分亦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对待。如果实际上已难以划清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界线的,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劳动、共同所得的财产。每个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对家庭共有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只有在分家析产或继承遗产时家庭共有财产才能具体分割。因此,在继承开始时,死者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应先分出属于他人的财产,其余的部分属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范围。如父母死亡时,应将属于未成年子女所有的财产同其父母的遗产加以区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过创作而获得的报酬或奖励物品以及通过接受赠与、遗赠和继承等方式所获得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该未成年子女,不能把父母为未成年子女代为管理的财产作为父母的遗产。对早已参加工作或劳动,并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应当确认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所享有的一定权利。在父母死亡并确定其遗产范围时,必须把直接参加了家庭共有财产积累的子女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从共同共有的庭财产中划分出来,不能把全部家庭共有财产都作为父母的遗产。另外,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资助,应视为赠与。赠与物的所有权只能属于接受赠与的家庭成员,而不能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在确定遗产范围时,对属于被继承人的,应作为遗产继承。最后,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别时,还应将被继承人生前由于个人需要所欠下的个人债务与整个家庭为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共同债务相区分。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纯系用于满足其个人需要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债务,应作为其遗产,以其遗产中的其他财产抵偿。如果以被继承人名义欠下的债务是用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需要,则属于家庭的共同债务,应当用家庭共有财产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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