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而不是因工作关系或主体身份所带来的某些方便条件,如因工作关系而熟悉作案环境,凭借工作人员身份进出某些机关、单位的方便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专业解答贪污罪中的“职务之便”,指嫌疑人利用对公共财产监督、管理等职权和便利条件非法占有。比如财务人员涂改账目、主管人员滥用审批权限等。这种便利源于本职工作,因为嫌疑人在工作中直接监管或掌控着公共财产。
专业解答贪污犯罪中的“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工作中的职权,对公共财物进行监督、管理和支配。主管是负责决策的,管理是负责监管和保存的,经手是负责处理公共财物的流动。贪污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利用职权直接显著地制约了被贪污的财物。
专业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明确界定,贪污罪的确是在特定情况下,即利用职务之便方能得以滋生的。此条款明确阐明,国家公职人员若非法占有职务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则会被视为贪污罪行;同样地,那些受托负责管理或运营国有资产的特定人员,倘若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国有财物,亦将被判定为贪污罪名。因此,可以明确地说,贪污罪的成立,必须以职务便利作为其必要条件。
专业解答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如何正确区分贪污罪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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