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可指示承运人变更收货人。在国际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律师解析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可指示承运人变更收货人。 在国际运输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律师解析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1.承运人的适航责任。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人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免责: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 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 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面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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