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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继承房屋的遗嘱必须公证吗?

张** 广东-中山 遗产继承咨询 2017.11.18 18:51:02 23人阅读

我的远房表兄需要继承房产,但是他父母的遗嘱没有进行公证,咨询下继承房屋的遗嘱必须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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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办理公证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017-11-18 18:54: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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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房屋的遗嘱必须公证吗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017-11-18 18:53:02 回复


一,遗嘱继承公证,必须要其他同一序位继承人全部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二,房产继承需要公证处开据公证书以及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二,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不分或不分配遗产。

【法律意见】
遗嘱不公证也有效,但公证的效力最大;如果是继承房产,则最好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提讼。房地产管理机关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尚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法定继承人本身不具备维持个人最低物质生活水平的经济条件。只有在法定继承人既“缺乏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条件下,被继承人才有义务在立遗嘱时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只有当残疾继承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缺乏领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双重标准时,才享有要求保留必要份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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