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学发的消息称学校与当地派出所法院关系都很好。以下是我同学弟弟情况:我弟弟是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的六安市新安中学的一名高三学生张徽,在2017年11月10日下午两点三十三分上体育课打篮球期间和同学抢球碰撞晕倒在地,体育老师和其他相关人员没有进行任何的急救措施,导致我弟弟在篮球场硬躺了半小时。校医就在大门口的医务室。没人去叫他。错过了我弟弟的最佳抢救时间。导致我弟死亡。学校还说他们一点责任都没有。我妈现在精神也不怎么正常,我爸爸还一身的病,学校还说他们没有任何责任。我只想通过有关渠道为我弟讨回一个公道。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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