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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能否行政裁决

孙** 湖南-衡阳 土地承包咨询 2023.02.26 18:21:17 320人阅读

土地侵权纠纷能否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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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侵权纠纷能行政裁决。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2023-02-26 18:23:17 回复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一是村民小组之间的所有权争议,由县国土房管局依法受理,调查结束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裁决,县国土房管局是办案主体;二是村民小组内部农户之间的使用权争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受理,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街道办事处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裁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办案主体。办案主体应严格按《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案件。(二)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根据《森林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是村民小组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林业局依法受理,调查结束后,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裁决,县林业局是办案主体;二是村民小组内部农户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受理,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街道办事处以县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裁决。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办案主体。办案主体应严格按《森林法》《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案件。(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若当事人向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在县农委)申请仲裁解决的,县农委为办案主体。办案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等法律法规办理案件。(四)要求注销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地产权登记的案件,县林业局、县农委、县国土房管局分别为办案主体。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职能职责调整到位后,承担登记职能的机构为办案主体。办案主体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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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1、“申请”,通常被理解为民事争议的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相关的人权行政机关提交旨在寻求纠纷解决途径的正式请求。 对于这种申请,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申请人必须是与该民事权益产生争议的直接当事人或者其合法授权的代理人; 其次,申请必须向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提出; 再次,申请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例如,法律明确规定了必须提交的申请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最后,申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2、“立案”,是指行政裁决机构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之后,应对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裁决机构则不应予以受理,并且应该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 3、“通知”,是指行政机关在完成立案程序之后,应当立即通知涉及到的民事争议的申请人以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关的材料等详细信息。 4、“答辩”,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在收到裁决申请之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的答辩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 5、“审查”,是指行政裁决机关在收到答辩书之后,会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发现需要进一步补充调查或者进行鉴定的事项,行政裁决机关将会对所有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深入的综合分析研究。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仍然存在疑虑或者经过当事人的请求,行政裁决机关可以举行公开听证,让当事人双方能够面对面地阐述案件的具体情况,互相展开辩论,提供证据,进行质证,以便于更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相。 6、“裁决”,是指行政裁决机关在审理完毕之后,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最终的裁决。 行政裁决机关应当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应当明确记载当事人双方的姓名、地址、争议的具体内容、对争议的裁定及其理由和法律依据,同时还应当注明该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 如果裁决并非终局裁决,则应当明确写明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具体期限以及相应的受理机关。 7、“执行”,是指裁决生效之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否则,行政裁决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裁决,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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