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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呢?

郎* 江西-上饶 土地承包咨询 2018.06.06 12:04:19 3639人阅读

我家现在因为土地纠纷的问题,现在在起诉。法院在审理案件,不知道土地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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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就土地纠纷行政裁决做出以下解释: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经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但是并非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只有那些对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有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明确授权,才能对其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成为行政裁决的主体。

2018-06-06 12:05:19 回复

首先,该款中说的明白,对该类补偿标准发生争议,可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如果该补偿标准的做出属于省级政府作出的抽象性行政行为的话,县级政府是无权对其进行协调的。其次,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用土地方案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而征地补偿标准是征用土地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补偿标准理解为征用土地方案中的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补偿标准,则将出现经过有权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发生争议后仍然由同一主体进行裁决的情况,显然这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再次,被拆迁人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要正确处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防止出现相互矛盾或相互推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本文所涉及的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人民政府裁决,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也反正该行为是具体的行政行为,而非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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