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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一朋友咨询一下走私淫秽物品罪辩护

陈** 河北-邯郸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6 11:47:24 6人阅读

我有一个朋友因为走私淫秽物品被逮捕,请问律师走私淫秽物品罪辩护词以及具体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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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2条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
以上是走私淫秽物品罪辩护词

2017-11-16 11:5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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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辩护如下
1、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至一百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至二百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至二百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至一千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2017-11-16 11:48:24 回复

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受被告人王母亲张委托并经被告人本人同意,担任其辩护人。根据本案案卷材料和庭审情况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一、吧论坛不属于被告人王某所有、管理或使用1、吧论坛属于刘所有2、王管理义务截止到其离开刘二、吧不是提供直接链接吧论坛上面的淫秽图片主要是超级版主“懂您”直接发布的,而并不是论坛提供的直接链接。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是因为提供直接链接是一种直接故意、主观恶性大同时链接的一般是网站,其淫秽信息量很大。而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上他人发布淫秽信息则大部分情况下不属于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且发布量非常有限。因此,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只是将提供直接链接作为犯罪行为,而没有将网站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他人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设定为犯罪。()3号司法解释,加大了对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打击力度,将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淫秽信息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但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原则,该司法解释不适用本案。因此,指控王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人王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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