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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李** 山西-阳泉 消费权益咨询 2017.11.14 20:13:52 7177人阅读

我说一家小区的业主 我们这边的物业经常会侵犯我们的知情权 想问一下物业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在消费时都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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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如果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纠纷,业主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业主、业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物业管理条例,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取决于具体的纠纷情况,视该纠纷与这两个法律的联系亲疏而定。然而,业主、业委会并不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规定和适用未必那么清楚,因此,在实务中应该赋予业主、业委会的自由选择权,而法院在立案时可以建议业主、业委会更改不适合的法律依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凡是符合该条例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九条的,均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业委会在发生的纠纷符合其中的规定的,法院应该适用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上文提到的纠纷之外的问题,则应该由业主、业委会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文进行诉讼,业主和业委会既可以选择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中应该树立平衡利益的观点,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处于明显强势的,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消法之所以制定的宗旨之一,而对于其他情况,则由具体案情来确定何部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 以上是对物业侵犯消费者权益是否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问题的解答

2017-11-14 20:15:52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种是违约,另外一种是侵权。违约就是违反合同,所以,合同责任也叫违约责任。因商品具有瑕疵而蒙受损害的消费者,如果与商品供应者具有合同关系时,就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所谓合同关系,包括买卖、租赁、加工承揽等,在实际生活中,以买卖为最多见,最重要。买卖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但是在有些买卖关系中,由于出卖人不积极履行合同,在交付合同标的物时,以次充好,以劣充优,从而给买受人带来财产上的损失。这个问题在民法理论上叫做买卖合同标的物瑕疵责任。合同责任对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而言,主要就是这种标的物瑕疵责任。所谓标的物瑕疵,就是标的物质量上存在的缺陷,其责任一般应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承担标的物瑕疵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在所有权转移以前就存在;(2)标的物的瑕疵必须具有隐瞒的性质;(3)买受人必须在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标的物瑕疵通知出卖人;(4)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不存在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责任的约定。凡具备以上条件,就会引起如下法律后果:(1)修补标的物瑕疵;(2)更换标的物;(3)减少价金;(4)解除合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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