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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而该产品同时又有注册商标,行为人在生产该产品时,也假冒了该注册商标,应定性为?
这是两个概念,侵犯商业秘密和假冒注册商标没有重合,如果数量不大,就仅仅是民事纠纷
可以数罪并罚
你好,协商不通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较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实践中,商业秘密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寻求民法、劳动法等法律救济途径,应当充分保障权利人多元化的救济途径。劳动合同争议与保密合同争议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尽相同,如果用人单位直接依据保密合同请求追究劳动者的侵权责任,人民一般不宜以争议未经仲裁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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