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行政案件,即未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由县级及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局)处罚。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管辖(森林公安侦查),然后移送到检察院公诉,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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