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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于** 新疆-巴音郭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11 12:00:08 46人阅读

你好,我们公司的出纳员被发现他长期出售公司的发票,咨询一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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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制度,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之处,都是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两罪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对象的不同:本罪出售的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的是真实的增值税发票。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具体的犯罪对象,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2.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在行为上具有相同之处,都是通过伪造的方式。但两罪也存在不同之处:
(1)犯罪对象不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为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主观目的不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主观目的在于营利,本罪虽然会获得非法利益,但不一定是以营利为目的。

2017-11-11 12:10: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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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量刑根据 《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针对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情节,划分不同的量刑幅度
1.确定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责任数量起点标准
根据《1996年解释》和《立案规定(二)》的规定,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起罪标准是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这是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凡是行为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构成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1996年解释》的规定,数量较大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此,《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1996年解释》的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此,《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针对不同的主体的处罚
1.针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
自然人犯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其实行单罚制。根据行为人伪造、销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面额的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自由刑和财产刑。《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针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款的规定,根据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面额的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并没有规定对自然人的财产刑。

2017-11-11 12:01:08 回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既遂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目的在于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所以只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并且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或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才能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既遂。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的打击力度相当大,对于具有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的,不应认定为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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