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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既遂与未遂
该款规定的盗窃罪构成要件与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法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后者的盗窃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前者盗窃信用卡的行为还难以成立盗窃罪,只有继而再实施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有成立盗窃罪的可能。因为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而信用卡本身只是一种信用凭证,并不是财物,窃取到信用卡并不等于取得了财物,如果行为人还没有使用所盗窃的信用卡,则被害人记载于信用卡上的财产不会受到损失,也没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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