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 发行股 票、债券、彩票、 投资 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筹集资金 ,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 一般以 非法吸收 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论处。
2017-11-10 09:14:22 回复
你好,对于这个非法集资案证据不足能判刑吗问题,我想到的解答是1、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能混淆经营投资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此种情况又可做如下两种区分:
一是,从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界定区分。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属于民间借贷,不涉嫌犯罪,进行无罪辩护。
二是,以涉嫌犯罪的行为属于P2P借贷、众筹融资的性质,并且该行为已取得相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从而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方面的法定要求不具备,而进行无罪辩护。
非法集资案件,计算集资数额经常是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14号文给出了清晰的界限,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但以下金额不计算在内:
(1)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金额;
(2)记录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参与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好处的资金。而对于集资参与人,也就是投资人而言,非法集资案中集资数额的认定是投资人在每期投资结束后,利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括每期投资结束后归还的本金、利息)进行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计算,但对反复投资的数额应当作出说明。就司法实践而言,在返还集资款环节,投资人对于自己的总金额到底是最终金额还是初始投资金额有不同理解,14号文规定了“累计计算”,也就是按照最终金额。但实际办案中,返还投资款的工作复杂,备注为累计的数额,可能会在返还金额不足时,有不同的处理方法,不一定能足额给付。十、确定吸收金额的证据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确定金额,收集其证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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