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传统文化经过历史的积累和沉淀,在内涵和形态上有着不可比拟的丰富性,但是,我们对包含着无可限量的商业利益的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远远不够,以至于遭受巨大的损失,所以对传统知识文化的产权保护刻不容缓。本文首先介绍了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接着分析我国的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滞后性,从而对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
我国是有悠久文明历史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通过长期的生产、生活传承着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设和构建合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对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的重要性,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文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潜在贡献,确认和维护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上的文化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实属必要。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公约所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以下方面:
1、 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
3、 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
4、 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手工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梅花篆字)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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