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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看守所转为监视居住是否更严重

陈* 河北-邯郸 强制措施咨询 2023.01.28 13:31:40 319人阅读

从看守所转为监视居住是否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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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从看守所转为监视居住更严重。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2023-01-28 13:3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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