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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3-01-25 22:45:5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