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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单位午休时死亡算不算工伤
员工在单位午休时死亡不算工伤。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死亡才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享受工伤的待遇,一般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就由保险公司从工伤基金中支付赔偿。
不算,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解答如下,虽然是在工作日,但恰好是在午餐休息时间,并且地点位于同事车上,这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近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介绍张先生是开发区某公司的职工。公司待遇还不错,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张先生的同事A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张先生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A的车内休息一会。2015年11月18日12点18分,张先生在A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随即被公司领导及同事送去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后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死亡。2016年1月25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评析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他突发疾病的时间虽然在单位安排午餐休息时,但午餐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张先生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休息时间也是工作必需,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故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因此,张先生的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强调适用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张先生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因此,张先生不应视同为工伤。(连网)
专业解答员工在单位午休时死亡不算工伤。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受伤或者死亡才可被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后就可以享受工伤的待遇,一般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就由保险公司从工伤基金中支付赔偿。
专业解答员工午休时间不小心摔倒的这种情况肯定不算工伤,因为受伤的时间发生在下班以后,而且摔倒的原因跟工作毫无关系,这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工伤事故的核心因素应该是受伤的原因跟工作有关系,对受伤的时间地点都有要求。
专业解答午休时间在车间死亡不算工伤,工伤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具备的条件,以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才能判断为工伤。午休时间在车间死亡不能直接判断是否为工伤,需要鉴定人员根据死者的个人情况决定,像有职业病、劳动强度过大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可以是工伤。
专业解答午休时间在单位滑倒显然是不属于工伤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当看是否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午休时间滑倒属于个人原因,是不可以享受工伤赔偿的,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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