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格式合同解释规则:
一是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是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规则;
三是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所谓“通常理解”,是以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为标准的,即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以一般人的、惯常的理解为准;
而不应仅以条款提供方的理解为依据,对某些特殊术语,也应作出通常的、通俗的、一般意义的解释。
格式条款提供方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不能实际参与格式条款内容的拟定与磋商,无法对格式条款内容施加影响;
因此,当格式条款无法按照通常解释,或按通常解释可能出现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
同理,合同中若同时存在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且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遵循非格式条款优先采信规则。
因为格式条款由单方拟定并提供给相对方使用、相对方未实际参与协商,不能充分体现相对方的真实意愿;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的结果,与格式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专业解答如果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免除或限制其责任,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本条款进行说明。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