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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是: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您好,关于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前提和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合伙人或合伙人同意的第三人对合伙企业组织清算的,为普通清算,又称为一般清算;合伙人不组织清算或无法组织清算时,由法定机构指定清算的,为特别清算,又称强制清算。清算程序的发生,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开始:1、全体合伙人组织清算;2、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合伙人组织清算;3、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的第三人组织清算;4、合伙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指定清算人组织清算。合伙企业清算的条件: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3、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4、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指定清算人;5、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1)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3)清缴所欠税款;(4)清理债权、债务;(5)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6、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7、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8、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9、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律师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是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关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作为商事组织的经营实体资格的程序。 1、确定清算人。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以后,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如果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未接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3、财产清偿顺序。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所欠税款; 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4、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 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归于消灭。 6、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天内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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