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免责一般是不合法的。
一、挂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对于双方内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对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挂名股东承担责任,可以找隐名股东来追偿。
二、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三、挂名股东的特征如下: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他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
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专业解答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间的协议通常不对外抗权,但挂名股东如履行义务蒙受损失,有权索赔。挂名股东实质上未出资,仅名义上参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由他人投入。其特征包括:形式上符合股东资格,登记在册;名义持有资金实为实际出资人所有,无出资责任;常被用于规避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挂名股东面临法律责任,主要风险包括:1)名义上虽为股东,但无实权,仅享有股份所有权,其他如知情权、投票权等将不受保护,且可能因公开身份而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在股权转让中,挂名股东的资格可能因未完成法定变更登记而引发争议,但实践中一般倾向于认可未登记不影响股东资格,除非有明确法律规定必须登记才生效。总的来说,挂名股东的权益保障和责任承担取决于具体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情况。
专业解答挂名股东免责协议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仅对内部关系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外部法律纠纷,该协议无法对抗第三方。若隐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挂名股东需承担补充出资责任。因此,双方之间的股权代持关系应明确并通过代持股协议体现,以确保法律上的权益保障。
专业解答根据现行法规,挂名股东若涉及虚假出资,须承担填补出资的法律责任。若债权人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均不得抗辩。这意味着挂名股东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专业解答根据现行法规,挂名股东若涉及虚假出资,须承担填补出资的法律责任。若债权人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论是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均不得抗辩。这意味着挂名股东亦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解析 挂名股东免责协议书的内容有以下几点: 1.规定双方名称; 2.确立公司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和处分权; 3.规定双方义务; 4.声明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免责; 5.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 6.协议生效时间、份数、签名等等 7.免责声明就是约定出现一定的事情的时候,免除挂名股东的责任。 8.所谓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协议有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律师解析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解析 1、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内部责任(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1)有限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出资协议对签订股东具有合同约束力,违反该出资协议而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或承担解除出资合同、公司不能成立的法律责任。 (2)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即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公司章程亦具有契约性质,约束全体股东和公司本身的行为,其中,章程中出资部分的记载即为股东对出资的承诺《公司法》28条即规定了有限公司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而未足额出资对公司承担出资填补责任,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即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违约为由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2、虚假出资股东需要承担外部责任(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1)各股东实缴的注册资本之和未达法定最低限额时,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股东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依《公司法》31条之规定,各股东无论自己是否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均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互负连带责任,股东之间视为合伙关系。 (2)各股东实缴出资之和未达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但已达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公司具备了独立法人人格,股东亦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在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在数个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但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情形下,各出资未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按其实际出资额与应出资额的差额分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着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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