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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的目的。是否有诈骗财物的目的,是区分本罪与一般由于过失或其他原因,错误地使用信用证的违法行为的重要界限。
2、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
补充:包括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3、侵害的客体是国际金融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4.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023-01-16 03:25:1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