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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除了外籍员工想咨询外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张* 河北-沧州 经营管理咨询 2017.11.04 14:57:05 180人阅读

本公司有开除已一名外籍员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想咨询下外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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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外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如下
原则上是需要的!法律规定除了下列情况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①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7-11-04 15:0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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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外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问题如下
1、连续工作3年以上,,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见第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017-11-04 14:5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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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外籍教师聘用合同如下一、聘请(外文姓名)(译名)女士(先生)为英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二、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三、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按月度结算支付。四、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外国教师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五、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罗马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教师身份不符的活动。5.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3,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1)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2)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方在病假连续30天后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4.受聘方在下述情况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1)聘方未按照合同要求向受聘方提供工作条件的(2)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七、本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八、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即自行失效。当事人一方要求签订新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90天前向另一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订新合同。受聘方合同期满后,在华逗留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九、仲裁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或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甲方:  乙方:  一、自20年月日起至20年月日,甲方聘请乙方担任课程任课教师。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按教学计划要求提供给乙方相应的教材、授课课时数。  2.甲方按每标准课时元的标准支付给乙方讲课酬金。甲方为进行教学质量监督,暂扣乙方5元每标准课时的课时费,在确定无教学质量方面的问题后,于第二个学期的第一次课时酬金表中计发。  3.甲方按相关规定支付给乙方命题、批改作业、评卷报酬,酬金发放时间与甲方正式员工发放时间相同。  4.甲方因故需停课,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如临时停课,非乙方原因而乙方未能接到通知赶来上课,甲方按两节课课酬标准的50%付给乙方工资。  三、乙方工作职责  1.乙方向甲方提供学历证书和职称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乙方若不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任职资格,在受聘前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试讲。  2.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如认真备课、讲课,批改作业、阅评试卷等。  3.为保证甲方能正常传达教学管理信息,乙方每周至少主动与各主管系负责人联系一次。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如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课堂,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当月课时酬金中扣除20元。  5.乙方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至少应提前一天告知相关系部并到教务处办理调、停课手续,事后应补上所缺课程课时。乙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否则,每发现一次从乙方课时酬金中扣除50元。  6.乙方要求中止合同,需提前两周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系部,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解除合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与乙方解除合同:  1.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  2.乙方不认真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3.教学过程中谈论与教学无关的内容且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甲方教务处(签章)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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