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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跟别人有民事纠纷的问题,现在协商不好,打算申诉,请问向检察院提出申诉需要什么材料呢?
你好,具体需要带的材料有:1、申诉书;2、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3、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其他根据具体要求携带。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因此,根据这一规定,劳动者申诉时需要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以上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诉需要什么材料的具体回答。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提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讼的情况。此外,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职业。证据目录应当是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目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移送书、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姓名已载明、年龄,不再另行移送,单独移送人民。人民检察院对于拟不出庭的证人、证据目录、住址、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有无扣押。书应当一式八份、通讯处、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可以不说明不出庭的理由、是否在案及羁押地点等问题,其中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或者为保护被害人人身安全,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书五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书中列明,而不宜在书中列明被害人姓名、性别、通讯处。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不再单独移送材料、勘验检查笔录已经作为主要证据移送复印件的,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鉴定结论、住址,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关于被害人姓名、住址、通讯处的,鉴定人
律师解析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起诉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列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通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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