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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前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王* 广西-南宁 破产清算咨询 2023.01.02 22:21:08 479人阅读

破产程序可撤销行为的构成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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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赔偿放弃债权这五种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一年内。债务人在知道自己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然对于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并损害到其他债权人利益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

风险提示: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023-01-02 22:23: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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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财产行为撤销的问题?

    专业解答《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2024.07.27 5754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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