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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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属于共有房产的情形不外乎两种,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于当事人的共同关系而发生,产生于婚姻家庭领域及具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公民之间,主要类型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按份共有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主要类型为合伙而产生的共有、共同出资购房所产生的共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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