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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四川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蒋** 浙江-衢州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11.01 13:37:04 11人阅读

你好,在对金钱类犯罪进行处罚量刑的时候,我国允许各个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量刑幅度。那么,四川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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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你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四川省诈骗罪具体数额执行标 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诈骗罪入罪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上调至5000元,自今年 10月1日起执行。《通知》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相比之前的 标准,我省诈骗罪的入罪标准,提高了3000元,量刑的金额标准也有所提升。四川省 对诈骗罪入罪标准最近的一次规定是在1998年。当时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是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是20万元。而此项标准到现在, 已经实施了13年。调整以后诈骗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将不会遭到刑事处罚,只作 为治安违法案件处理。

2017-11-01 13:50: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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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四川对诈骗罪是如何进行量刑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犯罪数额接近“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诈骗公私财物,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情节每增加一种,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诈骗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对于诈骗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7.需要说明的问题
(1)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参照第
1、
2、3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2)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罪是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近年来其犯罪对象逐渐趋向老龄化。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打击犯罪,我国对诈骗罪是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
以上就是四川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2017-11-01 13:38:04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21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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