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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这段时间在自己学习法律有关的知识,不是很清楚附加刑的规定,所以想咨询一下数罪并罚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有人认为,该条的规定,说明在数罪中有一个罪判处附加刑的,或者数罪均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都应继续执行,附加刑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应分别予以执行。既有主刑又有附加刑时,附加刑和主刑应当罚,不能由主刑吸收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而数个附加刑如何执行问题则没有解决。因此,刑法关于附加刑并罚中有数个附加刑的,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并罚。
暴力性犯罪10年以上不得假释.....还有假释撤消的,未执行刑罚为剩余刑期。剩余4年啊...还需要执行4-7年...假释期间是未执行的啊,所以只能算执行了5年,那2年没执行的....所以还有4年未执行的。都提示完了,还有一点,接下来的最长7年的刑罚执行时间,是否适用假释....因为不是累犯,所以假释是可以适用的。那么在余下的4-7年执行期间,可以假释的话,最快什么时候能出狱....这个点上的时间是2007年。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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