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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是行政强制措施吗

袁** 西藏-日喀则 行政诉讼咨询 2022.12.23 07:57:38 463人阅读

补缴税款是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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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税款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对于已经缴纳的纳税款项,但是拒不缴纳滞纳金的情况之下的话,税务机关是可以对于纳税人的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当然了,如果说经过多次的要求,仍然不缴纳税款的话,还有可能会构成犯罪。

2022-12-23 07:58:38 回复

收缴发票
《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其中的收缴发票,可以归为《强制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一、具体的会计分录是:借:营业外支出-罚款贷:银行存款
二、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营业外支出的税法规定:
1、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3、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税前扣除。

你好,是的。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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