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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例外是哪些情形
1、描述性使用,如果使用相关标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善意地描述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性等信息,而不是商标性使用,则这种使用行为为描述性合理使用。2、指示性使用,如果利用他人商标中的文字或图形,是为了指示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用途、服务对象和真实来源,而非为了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则构成“指示性使用”,不属于侵权行为。3、商标权用尽。4、在先使用。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商标侵权行为的例外有以下情况:合理使用;权利用尽;先用权;在先权利。《著作权法》第63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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