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山西省对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为盗窃数额达到二千元、巨大数额为五万元、特别巨大数额达到40万元,并结合具体犯罪情节追究刑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
(1)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扒窃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下称《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盗窃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三次盗窃确定量刑起点的,每再增加一次盗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盗窃数额达到5万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
2.5万元,并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4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盗窃数额达到40万元的,或者盗窃数额达到20万元,并具有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再增加
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⑴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中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3.17)却将 “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中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
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⑵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以上就是山西省盗窃罪量刑标准2014的相关内容,你可以参考一下。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刑事辩护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