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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责任主体中其他责任人的范围是什么

徐** 四川-甘孜 工程安全事故纠纷咨询 2022.12.15 17:34:13 307人阅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责任主体中其他责任人的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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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一般来讲,“其他责任人”,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是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建筑法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监理单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筑法第四百九十三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是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外的责任人。例如,根据建筑法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或者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2-12-15 17:36: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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