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2013年入职某公司担任主任一职,后来公司认为不适合主任这职位,被调入其他岗位担任经理,其工资也下降了不少,那时朋友认同岗位但不同意降薪。经过与公司沟通后,在5月1日就到新岗位工作了。但没有在工资调整单上签字,六月初,收到五月份的工资,但发现少了一些。于是就和公司理论,结果双发协商未达成。朋友就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这算不算是口头变更劳动合同。
你好!从你所描述的事情来看,你朋友与公司所达成的协议属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并未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因此,是无效的。根据《解释(四)》,的规定,主要以下三点:
1.口头变更的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2.实际履行的期限超过一个月
3.就是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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