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及《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10-28 20:38:11 回复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职工与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可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次数一般无要求。
如果单位不续签,无论通知与否,都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二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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