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2014年3月25日与公司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2月25日又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在今年1月25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她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公司则称:合同是正常到期终止,而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所以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就想问下,劳动合同到期有补偿吗?
具体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特殊情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情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是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2017-10-28 12:12:16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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