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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公司因宣传在2016年与某媒体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的媒体合作协议书并约定合作期为三年,在合作一年后,该媒体公司无故履约,我该怎么办?谢谢
关于您的问题,我认为可以参看《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那么作为违约方,媒体公司若不在法定事由内,有必要对您进行一定的民事赔偿。
您好,媒体合作协议书作为一份合同,根据《合同法》相关内容合同的生效,也称合同的有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那么,合同生效后,您所合作的媒体公司理应继续履行义务。否则,您可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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