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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证据怎么收集,有哪些法律规定
事实婚姻的证据可以通过一切合法的方式收集,比如说当事人自行收集或者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是要想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话,需要提交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这是非常重要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可以取得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各项检验报告书。当然,这类证据的取得,需要有缺陷一方去医院检查为前提。2、取得对方对自身存在生理缺陷的自认。这类证据的取得需要对方自己承认存在生理疾病,自己存在隐瞒病情的行为,并且该疾病通过治疗不能好转或痊愈,关于证据形式可以是双方的谈话录音,也可以是手机短信、邮件等形式。但是如果是以电子形式表达出来的话要进行公证才能作为证据提交给,而且不能是在胁迫的情况下做的自认。所以说无性婚姻的离婚证据收集有以上两种方式,但是医疗机构出的诊断证明不能是在婚前出示的,不然就视为你婚前就知道该情况,还进行结婚,就视为你默认接受了这种状况。
关于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这样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依法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结婚的人,其实重婚罪的认定。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重婚犯罪的立法,意在通过刑罚手段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其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指发生在夫妻(或配偶)之间受法律调整的特定人身和财产关系。其中“夫妻同居”是夫妻之间特有和本质的义务,也是夫妻关系得以维系的基本要件。然而在现实中,以登记结婚形式出现的重婚是极少的,侵犯婚姻关系的主要行为是非法同居。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个很重要的时间点:1994年2月1日。在这个时间之后,无论是何种原因,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不是事实婚姻!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处理!以上就是判断事实婚姻的法律依据,要认定是否是事实婚姻,以上的规定是很重要的了!
专业解答事实婚姻的证据可以通过一切合法的方式收集,比如说当事人自行收集或者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但是要想证明存在事实婚姻的话,需要提交村委会或者是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这是非常重要的。
专业解答如果想要告对方重婚,但是对方还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时候,在收集证据的时候,首先可以去对方的居住场所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从周围人的口供当中来判断对方是否有同居的行为,以及是否有过婚姻登记的情况。
专业解答一、证明当事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三、证明自己更适宜抚养子女;四、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五、其他离婚诉讼证据。
专业解答1、收集结婚证的重婚证据:此种情况比较简单,需要的证据有结婚登记或者伪造结婚证、与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证等直接证据。2、以夫妻名义同居未领取结婚证的重婚证据:朋友的证人证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证书、忏悔书等、婚外情双方同进同出的照片录像等、双方发的亲密短信等等证据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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