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不能归还借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行《合同法》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责任形式所适用的合同范围做出限制。而且违约金条款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当事人依据私法自治原则同时约定利息和违约金,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违约金和利息两种责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违约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借款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是有效的。 那么,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如何调整?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一般都比较高,如本案中被告便提出本金5万的30%作为违约金过高,那么是否可以调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调整请求的,法院可以做适当的调整。法院不宜依职权进行干预,主动调整违约金。当然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的借款人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后决定是否提出违约金的调整请求。
2017-10-27 09:12:28 回复
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高额违约金调整的标准是守约方的损失。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标的物是货币,对于贷款人来说,如果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其所遭受的损失只能是借款利息。
因此,民间借贷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和高额的违约金时,对于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尚且不保护,举轻以明重,法律更不保护高额的违约金。此时法院不应支持所有的高额违约金的请求。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处理方案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 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约定的利息本身就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虑违约金的调整,直接驳回违约金的诉请即 可;当然,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应当均予以支持。
这是买卖合同违约金和利息是否能够同时主张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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