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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企业搬迁该怎样赔偿

周* 新疆-阿克苏 企业拆迁咨询 2022.12.03 19:18:10 378人阅读

湖州企业搬迁该怎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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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是征地拆迁活动中比较复杂的情形,补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企业未到期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有出让土地应按照市场基准价评估补偿。
2、自建的厂房、员工宿舍、仓库的,应当对其自建物进行评估补偿;租赁厂房的应当补偿租金损失。
3、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包括不可迁移的水、电等附属设施,应当结合装修或建造成本,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评估补偿。
4、设备重置与搬迁的补偿,对于无法搬走的设备设施,应当结合重置成本、成新评估补偿;对能够搬走的设备、设施应当给予搬迁费用,以及搬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等进行评估补偿。
5、企业因拆迁而被迫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根据企业的性质、经营效益的不同,可以结合不同的方法来评估。

2022-12-03 19:19:10 回复

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2008-02-1415:10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李福全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实施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拆迁,并需要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征地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第四条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被拆迁房屋为注册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征地方案拟订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二)拆迁期限;(三)拆迁方式;(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五)安置所需房屋及相关资料、证明;(六)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第六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用地单位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用地单位具体实施.第七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在公告的拆迁期限内,用地单位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是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且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实施前建造,以后未经改建、扩建,且仅有此一处宅基地上的住宅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面积.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土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第十条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方案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第十一条拆除房屋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拆迁范围内村民安置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产权调换安置.迁建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的有关费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村民住宅进行安置.产权调换安置是指由用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成套住宅用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第十三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徐州企业搬迁补偿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六人以上户不得超过二百四十平方米;(二)四至五人户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三)三人以下户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第十四条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按下列标准确定:(一)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上的(含四十平方米)按人均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给予安置;(二)每户原人均合法建筑面积四十平方米以下的,按原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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