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一下,关于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马卫军的相关内容,哪位专家知道啊,非常感谢
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事件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犯罪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对诈骗犯罪的被害人的研究有利于总结诈骗犯罪中被害人这一特殊群体的被害性从而对预防诈骗犯罪的发生,减少诈骗犯罪的破坏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出发,对诈骗犯罪中被害人问题进行体系化的分析和研究。这篇文章总共由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对诈骗犯罪与诈骗犯罪中被害人的阐述。通过对诈骗犯罪概念与特点的概述,被害人的概述与分类,对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进行具体界定: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是基于行为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而产生错误认识或强化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诈骗犯罪的受害人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具有处分财物能力的自然人。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主要是因为自身的不谨慎行为或缺乏必要知识而致使自身上当受骗,但也不乏贪财心切、想一劳永逸发大财;缺乏社会生活经验,容易轻信;缺乏法律常识,在经济交往中不依法办事,或接受贿赂而签订虚假合同,或急于求成,想一本万利而上当受骗的。在对被害人的特征和分类的叙述中指出诈骗犯罪被害人的特点。第二部分对刑法学中几种常见的被害人与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述了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与犯罪人关系的特点,通过论述诈骗罪中被害人与诈骗行为人的互动过程,来论述诈骗犯罪中的被害人为何会被骗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对诈骗犯罪被害预防问题的探讨。这部分论证了诈骗犯罪被害预防存在着诈骗被害前预防、诈骗被害中预防与诈骗被害后预防的三个阶段,而又着重指出因诈骗犯罪行为手段和被害人的参与程度不同而导致在被害中预防也要相应的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又通过论证诈骗被害预防与诈骗犯罪预防的关系,从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来论证如何有效的预防诈骗犯罪,保护诈骗犯罪被害人的利益,从而对预防诈骗犯罪与减少诈骗犯罪被害人的损失有积极作用,对诈骗犯罪被害人的论证,对于预防与减少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2017-10-26 15:48:23 回复你好,以下是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错误认识马卫军的相关内容,你可以看看,诈骗罪中,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并非被害人基于任何错误认识,而做出了处分财产的行为,就能够认定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一定与法益有关。与法益无关的动机、目的、价值判断、和有关未来未知事实的错误认识,不是诈骗罪中的错误认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可分为主观确信、抽象怀疑、具体怀疑和没有错误认识四种。主观确信的场合,被害人完全陷入了错误认识,行为人成立诈骗罪既遂;被害人意识到所描述的事实具有不完全性,但却无法对之进行真伪鉴别的抽象怀疑场合,行为人成立诈骗罪;被害人对所描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产生特定的怀疑,并且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可以查知真实情况,使自己的怀疑变得具体化,但却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宁愿相信对方所说为真的具体怀疑场合,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被害人没有错误认识的场合,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无实质意义。对被害人错误认识与现实的不一致,应当立足于 被害人 ,而不能从 一般人 出发进行判断。
2017-10-26 15:45:23 回复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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